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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2015年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01


  

 

 

柳城县2015年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确认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桂林计发〔2013〕38号)、《关于落实2015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桂林计发〔2015〕5号)、《关于落实2015年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桂林计发[2015]51号)、《关于柳城县调整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问题的批复》(桂林计发〔2014〕85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农〔2010〕157号)的要求,为确保如期完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确认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桂林计发〔2013〕38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规定,管护好柳城县72.32万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2015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兑现给公益林所有者及管护者,兑现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农林场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任务详见附件)。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和植被综合覆盖率,充分发挥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生态功能,为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1.成立柳城县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组  长:黄志英  副县长

副组长:罗春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钦麟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全智颖  县财政局局长

孔祥军    县监察局正科级检查员、副局长

覃新珍    县审计局局长

邓秀生    县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张钦麟(兼),副主任:邓秀生(兼),成员:李时荣、龙树明、罗群端、谢清萍、韦再明、莫柳花。项目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2.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相应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建设。

3.各村屯成立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各村屯长为组长,屯骨干人员为成员。各村屯根据实际管护需要自行聘请护林员。

(二)管理职责。

1.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上报的补偿基金基础材料审核工作;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无林地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2.乡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负责本辖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护林队伍,督促相关村屯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护林员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林业局审核、备案后录用,聘用单位必须与所聘用的护林员签订合同;

(3)建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考核制度,负责辖区公益林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等工

(4)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5)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防治

(6)负责协调乡镇财政部门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账户,做好补偿基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3.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订立护林公约,加大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及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意识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发生对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

4.护林员职责

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主要是制止野外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报告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及时向村委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做好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查处工作。

三、补偿标准

(一)对权属国有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公益林,按4.75元/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二)对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国家及自治区级公益林,按14.75元/亩的标准兑现管护补助补助对象为林农个人,财政补偿基金中的14.75元管护补助支出支付给林农个人,由林农个人按照管护合同规定承担管护等责任;补助对象为村集体,财政补偿基金中的14.75元管护补助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分配给纳入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我县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均股不均山"的集体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按不低于管护补助14.75元的80%比例"均股均利"分配到户。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屯集体,用于从事公益林管护宣传、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工资。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则按不高于管护补助14.75元20%分配。2009年林改方案约定补偿资金由集体管理使用的,由村集体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营林、抚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乡村干部工资福利支出和列支招待费,也可参考上述"均股不均山"集体公益林的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使用。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分别完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确保补偿基金安全。具体管理要求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经营管理公益林补偿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柳城政发20141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对辖区内的公益林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编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发放名册"上报县林业局作为拨款凭证。要求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兑现任务的50%以上,11月3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完善公益林管护合同。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林计发[2011]425号)的要求,由县林业局会同各乡镇、华侨管理区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并根据管护合同兑现补偿基金。

2.有关乡镇、华侨管理区按《关于柳城县调整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问题的批复》(桂林计发〔2014〕85号)完善管护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县林业局、补助对象、乡镇林业站各存一份。收集、管理经合同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确认的账号,确保补偿基金准确兑现。

3.有矛盾纠纷的公益林合同签订:跨县、乡、村及村中屯与屯的公益林按二类成果暂放到村委一级管理,矛盾纠纷未解决前补偿基金不能使用。

4.收回原签订现因调整范围变化不再执行的合同,交县林业局存档。收回因公益林调整,公益林范围变化的林权证,重新登记变更。

(三)兑现管护补助。

县林业局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面积,审核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报送的验收材料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发放名册》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县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完成拨付工作,并向县林业局报送拨付回单。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需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护补助,兑现率要达到90%以上。

(四)落实好管护措施。

1.对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实行长期封禁,县林业局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周边明显处竖立封禁标志牌,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实行国家财政补偿重大意义的认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各村屯根据本村屯的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聘请护林员:聘请护林员的村屯,要严格按照护林员的聘请流程进行,签订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备案;不聘请护林员的村屯,林权所有者成员承担护林员职责对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

3.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内进行有损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放火烧山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禁止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实行严格的采伐限额专项管理;对林地征占用及其它一切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4.我县范围内,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5.重点生态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除外)依法办理采伐证后可以进行抚育伐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相关标准,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对生态功能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有计划地实施阔叶林改造,但涉及改造的采伐数(或积)强度不能超过20%,且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6.林权单位必须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六、工作经费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经费按0.15元/亩拨付。不足部分由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自筹。

七、加强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让群众真正得实惠。县乡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各村、屯的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屯财务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乡镇要成立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监督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所、林业站、经管站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各挂村工作组组长为成员,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监管使用发放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林业局、经管站等部门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县财政局:7613842,县林业局:7612401,县经管站:7615558),受理群众投诉。

八、考核

按自治区专项考评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县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对进度滞后、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及时督办,限期整改。各乡镇、华侨管理区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工作纳入县、乡镇绩效考评项目,年底县林业局将会同县绩效办、财政局对乡镇、华侨管理区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和年度奖惩依据。主要考评年度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下拨和管护补助兑现完成情况。具体考评办法:分值为县绩效办对此工作年度考评设置的分值。评分标准:完成签订管护合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体兑现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值;兑现率低于90%的不得分。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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