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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现金开户责任清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7-21


 

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

单位:365bet现金开户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股室

1

协调局各股室、下属机构的工作,负责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对外接待、车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

1.协调局各股室、下属机构的工作,负责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领导指示等的上传下达工作。

局办公室

  2.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对外接待、车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报刊信件发放等工作。

3.负责文秘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总结、计划、建议、汇报、政务信息、请示等综合性材料 ;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拟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局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干部职工的调动、考核、政审、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2

负责上级下达的有关经费的协调、管理、使用和监督,编制林业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管理林业事业费、林技科研、示范、推广项目经费和全局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1.负责上级下达的有关经费的协调、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2.编制林业资金的投资计划、下属单位事业费预算,组织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财务工作。

局财务股

3.负责管理林业事业费、林技科研、示范、推广项目经费和全局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3

编制全县造林营林、林木种苗、多种经营等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县营林工作以及各种商品林基地、生态公益林体系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部门造林绿化工作。

   

1.负责编制全县造林营林、林木种苗、多种经营等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林业技术推广站

2.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营林工作以及各种商品林基地、生态公益林体系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

3.负责指导全县林业外资造林项目和国家投资造林项目的实施

4.指导全县乡村集体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工作。

5.综合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部门造林绿化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作。

7.归口管理和指导其他临时机构(项目办、珠防办)的工作。

4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和全县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木材运输证签发管理工作,监督全县木材运输检查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全民林业法制观念和林业法制意识。

林政办公室

2.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建立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档案,监督森林资源使用情况。

3.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和全县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经营(加工)、驯养的执行。

4.负责全县木材运输证签发管理工作,监督全县木材运输检查工作。

5.指导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林政资源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林地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调处林业纠纷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7.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安全。

5

负责全县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组织实施改燃节能灶、沼气池、太阳能等农村能源系列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沼气服务网点的建设相关工作。

1.负责全县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农村能源办公室

2.负责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组织实施改燃节能灶、沼气池、太阳能等农村能源系列工程建设。

3.不断推广普及"三沼"综合利用技术,负责农村能源新技术、沼气池建设施工的管理与使用,各种节能炉具维护的技术培训。

4.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物资的配套供应工作。

5.负责全县沼气服务网点的建设。

6.做好全县沼气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消除沼气安全生产隐患。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环境治理、改水改厕、农业综合开发和林业生产的组织指导工作。

6

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 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和组织开展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外运内调种子、苗木、木材、林副产品、木材成品、半成品的检疫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 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和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3.负责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和调查观察点,检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4.负责做好外运内调种子、苗木、木材、林副产品、木材成品、半成品的检疫工作。

5.负责森林病虫害预报、测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6.建立健全森防档案。

7

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各级防火机构的宣传设施建设,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火灾的预防工作,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定,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和政策。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各级防火机构的宣传设施建设,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火灾的预防工作。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检查本县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5.负责抓好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的培训。

6.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调查统计,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

  7.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定,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8

  依法检查运输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查处违法运输的木材、林产品及野生动、植物和产品,对上市交易的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验证;查处违法上市交易的木材、林产品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1.宣传、执行《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上雷木材检查站

2.依法检查运输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查处违法运输的木材、林产品及野生动、植物和产品。

3.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木材市场,对上市交易的木材、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验证;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查处违法上市交易的木材、林产品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9

抓好林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林区正常秩序,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查处各类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及《森林法》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1.负责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诉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森林公安局

2.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打击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3.抓好林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林区正常秩序,确保林业生产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负责组织查处各类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及《森林法》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5.熟知全县的"三情",掌握林区动态,建立健全林区治安防范措施。

6.负责组织指导林场派出所的工作,做到工作、学习制度健全,活动正常,真正发挥作用。

7.协助林政部门抓好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及林区的源头管理。

8.协助防火部门搞好森林防火工作,从重、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1.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3.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4.具体工作事项是指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5.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1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物的防治与检疫

县林业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与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协调、监督其他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和病死松树的清理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附件1:直接下放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委托下放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县森林公安局

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及检疫机构开展疫点、疫区的检疫封锁和强制除治等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松材线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和病死松树的清理;指导交通行业贯彻《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程中木材使用和检疫行为;配合林业检疫机构加强松木及其制品运输检疫管理;协助林业检疫机构查处违法调运疫木及其制品的案件

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地震局

组织松材线虫病防治的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监督广电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监督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广播电视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乡(镇)防治检疫机构;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指导、监督木材加工、经营企业贯彻《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接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关于木材加工企业许可证撤销、吊销或失效的抄告单后,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查处无照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协助林业检疫机构查处非法收购、经营、加工疫木及其制品的企业,督促有关单位、个人配合森检机构做好调运检疫工作

2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制度》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县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3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县林业局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附件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重点及自治区重点保护以外的其它保护野生动物。"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县农业局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4

野生动物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渔业(水产、海洋与水产)厅(局)分别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渔业(水产、海洋与水产)局主管自治州、县、市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林业(农业、农林、畜牧、农牧)局主管自治州、县、市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是指依靠陆地(包括水面)生存、繁衍的野生动物,包括各类兽类、鸟类、爬行类、大部分两栖类和部分无脊椎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终生生活在水中的野生动物,包括鱼类、个别两栖类和部分无脊椎动物。此外,因相关法律没有界定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概念,加上历史、习惯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陆生野生动物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划成了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如海豹等。

 

 

县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5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县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6、《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县国土资源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6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县农业局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县场、超县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县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县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县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县公安局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及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经贸局、县粮食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县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7

农药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集中处置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 县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8

农业技术推广

县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县农业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地震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进行指导,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9

地方病防治

县林业局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水利局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县农业局

负责与人畜共患病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县财政局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地区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10

公墓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公墓林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公墓经营单位违法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2、《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上述之外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等三类工程设施需要占用2公顷(含)以下的林地的审批,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委托范围不含各城区林业部门)。(三)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将该项并入"占用林地批准"。

 

 

县民政局

负责公墓审批、日常监督、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物价局)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批负责对具有公益性公墓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公墓

县地税局

负责经营性公墓的税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编制公墓布点规划、公墓选址及相关审核,负责公墓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公墓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民政部门的前置许可意见对经营性公墓依法登记

11

遗体处理

县林业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2、《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上述之外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等三类工程设施需要占用2公顷(含)以下的林地的审批,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委托范围不含各城区林业部门)。(三)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将该项并入"占用林地批准"

 

 

县民政局

负责管理全县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县殡仪馆建设,组织拟订遗体处理程序,牵头查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

县公安局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负责查处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行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在家里自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同时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同意或默许他人将遗体运出医院的现象

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墓行为

县民族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会同民政部门就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县的丧葬有关事宜进行管理

12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县林业局

负责县区范围内城县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森林火灾报警

森林火灾的受理,及时派出县森林防火专业队前往营救

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7617119

 

2

森林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公益林等)遭到破坏、贩卖等的报警

及时出动警力处置相关案情

柳城县森林公安局

13597182110

 

3

无证砍伐、运输

及时出动执法人员前往核实,处理

365bet现金开户林政办公室、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上雷木材检查站

761240113597182110

 

  

365bet现金开户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柳城县林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重大林业违法案件、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管理事项职权进行调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林业部门依法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职权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实施的行政许可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许可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林地监管职责,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加大对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对申请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林地审批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审批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行政处罚。 


(四)对科技项目建设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林业科技项目建设,规范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申报书或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林业科技示范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

   (二)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开展验收,对项目的前期、中期、完工的进度检查督促,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五)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力度,规范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凡是享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林业等部门对林业建设项目检查监督或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评、县林业局配合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实施评价,验证评价指标和修正指标);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林业项目资金支出的绩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意见,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林业种苗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我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依法取得林业种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下同)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种苗行政审批事项,对林业种苗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建立林业种苗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依规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查阅、复制批准从事林业种苗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监证,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森林防火事项许可的单位、企业、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职权

   (一)森林消防责任制和工作预案是否制定、落实;

   (二)森林消防队伍和管护力量是否建立到位;

   (三)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措施和宣传材料是否制定;

   (四)森林消防扑救物资储备和资金是否到位;

   (五)森林消防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单位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4、未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5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15个以上的;

6、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7、年森林火灾受害率1‰以上;

8、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9、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森防检疫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辖区内森防检疫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森防检疫违法行为、依法或受委托办理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等许可事项。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森防检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检疫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法定项目收费标准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及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依法依规告知被检查的单位权利义务。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2、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3、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8、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染疫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和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365bet现金开户管理员 | 责任编辑:365bet现金开户管理员